2004年8月2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
舒圣祥

  《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后,引起了广泛关注。其中,办法第66条“用水户逾期4个月不交纳水费的,供水单位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用水,情节严重的,可依法停止供水”遭到了网民的“炮轰”。针对网民的意见,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说,该办法可能会有多处重大修改,“欠费停水”的条款有望被删除(据8月25日《北京晨报》、《京华时报》等)。
  改革开放20多年来,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发生了历史性的飞跃。法律作为立法机关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特殊“公共产品”,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,其“生产过程”理应充分发扬民主,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,即实行所谓的“开门立法”。
  北京市法制办的做法体现的正是“开门立法”的价值。现代都市生活无时无刻都离不开水,因欠费而停水的做法首先缺乏人性。更为紧要的是,“欠费停水”将有失公平。共用水表的情况在北京的老城区大杂院里广为存在,一人欠费,全院停水,显然没有道理。何况欠费的原因多种多样,比如住户不在家、存在纠纷,再比如住户对水质不满意等,一概停之,于法无据于理不通。北京市法制办准备将“欠费停水”删除的积极表态,正是对民情民意的充分尊重,充分展现了“开门立法”的先进理念。
  这不禁让人想起,北京市公交系统前不久曾经出台的一个规定:公交车必须排队进站。此规定虽不乏人性,但是却明显脱离实际。实施不久,“秩序”倒是好了,可是却遭来市民的怨声一片。该规定之所以会遭遇到尴尬,正因为它是“闭门造车”的结果,缺乏市民的参与,没有“开门立法”。“开门立法”的最大作用正在于,它能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,汇聚民情、民意和民智,从而让所立之法更加民主,更加科学。试想,如果“欠费停水”的规定,事先没有经过“开门立法”,而是被顺利的通过并付诸实施,最后的结果必将遭遇到公交车排队进站一样的尴尬。
  法律调整的是不同社群之间的利益关系,只有“开门立法”,才能尽可能地将不同社群之间的利益兼顾到最佳的分配点。从这个意义上,“开门”是“立法”的首要前提。当然,仅仅“开门”还是远远不够的,关键还在于“开门”之后,立法机构是否能真正倾听民声尊重民意,是否敢于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,是否勇于承认“错误”,是否愿意进行调整或更改。列宁说:“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。”立法机构“开门”和“立法”都必须牢牢把握这个原则。